《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什么关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什么关系?

案例1:河南省高院(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77号判决

审判人员:韦贵云、陈红云、王静

裁判规则:行政规章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可以是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时,可以在上述期限中选择,但长于或短于上述期限的约定是不符合上述行政规章规定的。土建工程为“50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约定的意义在于:50年内,施工方要对土建工程承担保修责任,5年内,要对屋面防水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50年后才能返还质保金。永盛公司的此项上诉不符合行政规章的规定,也不符合行业惯例,本院不予支持。本工程2006年7月19日全面竣工,至目前已经超过上述行政规章规定的最长质保期2年,质保金返还的条件已经成就,永盛公司应当将此款返还给宏泰公司(承包人)。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4号判决

审判人员:张志弘、高珂、张能宝

裁判规则:关于佳大一附院(发包人)主张应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扣除质保金的问题,系其对质保金扣留期限及最低保修期限的误解。

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与质保金扣留期限是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变更。质保金的扣留期限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扣留质保金的期限,经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

涉案工程在2011年5月26日已达竣工交付条件,至今已逾5年,通常情况下也应当给付质保金。佳大一附院将质保金扣留期限理解为最低保修期限,主张涉案工程尚在质保期限内应扣留5%的质保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扣除5%的质保金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69号裁定

审判人员:王毓莹、王友祥、王丹

裁判规则:《补充协议》4.1.6约定: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1年)满后15日内支付。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看,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与保修期密不可分,双方并未单纯约定保修金的返还期为一年,而是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1年)满后15日内支付。从合同解释的角度看,保修金是否返还取决于保修期是否届满。而1年是对于保修期的进一步说明,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保修期的约定,并不能理解为1年以后就应当返还保修金。

虽然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保修期事关工程质量安全,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保修期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审法院基于双方对该工程未依保修项目分项约定保修金数额的情况,结合现该工程保修期项目的最后保修期尚未届满的事实,告知东阳三建(承包人)可待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未损害东阳三建的利益,本院予以维持。

和铭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案例一认为,质量缺陷期最长为24个月,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案例二认为,最低保修期与质保金扣留期不同,将二者等同是误解。两个案例的共性在于:质保金返还期限与质量保修期不能等同。案例三在质量保修期概念下理解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届满返还质量保修金。案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裁判时间是2016年,可见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一直存在“保修期届满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认识。

案例一与案例二中的质保金,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并未交待,但法院按质量保证金的思路进行裁判。案例三中,《补充协议》4.1.6将剩余5%款项约定为质量保修金,自然产生“质量保修期届满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裁判结果。案例三也提醒我们注意,大量施工合同仍然使用质量保修金一词,”保修期届满返回质量保修金“的裁判结果仍将长期存在。

质量保修金是建筑领域长期存在的概念,1999版示范文本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第5条规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当时的质量保修金对应保修期,保修期届满后退还质量保修金。2005年1月12日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两个概念等同,统称为质量保证金。2013版示范文本及之后出台的建筑法规不再提及质量保修金一词,将发包人预留、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资金称之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的概念已经成为历史。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对承包人较为有利,建议采用。

在施工合同日常管理中,承包人还应当注意:

(1)不应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作出长于2年的约定;

(2)切忌约定“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3)规范用语,不应使用“质量保修金、质保金”词语;

(4)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及时主张权利,莫等诉讼时效超过。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 转载注明出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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