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決後發現累犯的更定其刑爭議根據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規定,當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有累犯情形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更定其刑,對被告加重刑度。然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卻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
1.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對於已經終結的訴訟程序,不得再次提起訴訟或進行審理。這項原則旨在維護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和被告的權益保障。大法官指出,判決確定後代表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事後僅為了加重刑罰而重啟程序,並不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同時也有違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2.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是指,不得因同一行為而讓人承受兩次以上的刑事追訴或處罰。判決確定後發現累犯,若再次對被告加重刑度,無疑是讓被告面臨了雙重的刑事處罰風險。這不僅違反了被告的基本權利,也動搖了司法裁判的確定力。
綜合上述理由,大法官在釋字第775號解釋中宣告,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關於累犯更定其刑的規定,不符合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因此違憲無效。這意味著,在判決確定後,即使發現被告有累犯情形,也不得再對其加重刑度。
這項解釋引發了法律界的反思和討論。支持者認為,這是對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重要維護;反對者則擔心,這可能削弱了累犯制度的嚇阻效果,不利於社會治安的維護。無論如何,在法治國家,公平正義的實現必須建立在對人權的尊重和對法律的遵守之上。未來累犯制度的修正,也應在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的基礎上,尋求更加合理的立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