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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1
bet365官网地址行政权力清单
(共 26 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 |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市林业局、市农业委员会 |
其中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湘政发〔2013〕33号文件,由省级委托下放给市级实施项目 |
2 |
林木采伐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2 |
林木采伐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市林业局 |
|
3 |
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市林业局 |
其中省级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湘政发〔2013〕33号文件由省级委托下放给市级实施项目 |
4 |
城市建成区外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树龄在一百看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
市林业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5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审批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市林业局 |
省政府令第271号由省级下放给市级实施项目 |
6 |
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的林木种子。 |
市林业局 |
省政府令第271号由省级下放给市级实施项目 |
7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17条 |
市林业局、市农委 |
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委托下放事项 |
8 |
运输、携带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22条第1款 |
市林业局 |
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委托下放事项 |
9 |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林业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0 |
违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或者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以及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1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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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或者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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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3 |
违法采集或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市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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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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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出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五)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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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6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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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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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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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防火区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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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20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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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廷成灾的。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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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22 |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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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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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违反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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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封存、没收、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植物及产品或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殊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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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26 |
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救 |
其他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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