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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13
林业政执法依据和种类
一、行政执法机关 |
||
序号 |
授权法律、法规 和规章名称 |
具体授权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
2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七条第二款: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三条第二款: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条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
6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条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
8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四条: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
9 |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管理实施细则 |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归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11 |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
1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工作。 |
13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
14 |
退耕还林条例 |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
15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
16 |
植物检疫条例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17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
18 |
森林防火条例 |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19 |
湖南省森林公园 管理条例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
20 |
国家级森林公园 管理办法 |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
21 |
湖南省国有林场 管理办法 |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
22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
23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24 |
湖南省森林资源 流转办法 |
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
25 |
城市绿化条例 |
第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第七条第四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二、行政执法依据 |
||||
类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7.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3.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2.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行
政
法
规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 务 院 |
2000.1.29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 |
国 务 院 |
2003.1.20 |
|
8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 务 院 |
1994.12.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 务 院 |
1992.3.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 务 院 |
1997.1.1 |
|
11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 务 院 |
1989.12.18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 务 院 |
1999.1.1 |
|
13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 务 院 |
1992.5.13 |
|
14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 务 院 |
2009.1.1 |
|
15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1992.8.1 |
|
地 方 行 政 法 规 |
16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3.1 |
17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7.30 |
|
18 |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89.1.1 |
|
19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6.28 |
|
20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5.10.1 |
|
21 |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1 |
|
2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3.1 |
|
23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0.3.1 |
|
24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
省政府常委会 |
1985.5.13 |
|
部
门
规
章
|
25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1985.6.7 |
|
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林业局 |
1995.9.12 |
|
26 |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7.31 |
|
27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1.1.4 |
|
28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5.12.1 |
|
29 |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1.12.5 |
|
30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 |
国家林业局 |
1994.6.30 |
|
31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11.8.1 |
|
32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1.4.1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
林业部 公安部 |
1994.3.1 |
|
34 |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6.10.14 |
|
35 |
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1.9.24 |
|
36 |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2.1.24 |
|
37 |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4.17 |
|
38 |
林木良种名录 |
国家林业局 |
2002.9.29 |
|
39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3.1.27 |
|
40 |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5.7.1 |
|
41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5.7.20 |
|
42 |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1.12.6 |
|
43 |
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 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1.12.6 |
|
44 |
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1.9.24 |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45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1997.9.27 |
46 |
湖南省防火实施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1990.6.17 |
|
47 |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
省人民政府 |
1998.5.4 |
|
48 |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1998.8.25 |
|
49 |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1996.8.2 |
|
50 |
湖南省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
省人民政府 |
1993.2.6 |
|
51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7.7.1 |
|
52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1997.9.27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0项) |
||||
序号 |
许可项目名称 |
许可依据 |
受理机关及权限 |
执法岗位 |
1 |
省管林场林木采伐证核发(国有林场;城市林木;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2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1、22、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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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林政科 |
2 |
木材出省运输证核发(两县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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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林政科 |
3 |
权限内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两县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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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林政科 |
4 |
权限内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两县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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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林政科 |
5 |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其他林地2-10公顷) (两县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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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林政科 |
6 |
省级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两县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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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林政科 |
7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核(只限两区,省厅若授权市级可受理县级)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18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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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科 |
8 |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核(只限两区,省厅若授权市级可受理县级)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22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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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科 |
9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核(只限两区,省厅若授权市级可受理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2款、第18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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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科 |
10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两县除外)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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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科 |
11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取采许可(两县除外)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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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科 |
12 |
建立固定的狩猎场所(两县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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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科 |
13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两县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
bet365官网地址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
野保科 |
14 |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两县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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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科 |
15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核(含草种)(两县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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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科 |
16 |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9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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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站 |
17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只限市城区) |
《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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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科 |
18 |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查(只限市城区) |
《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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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科 |
19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只限市城区) |
《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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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科 |
20 |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只限市城区) |
《城市绿化条例》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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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科 |
(二)行政处罚(共89种)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或者 相关行政措施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1、责令补种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罚款。 |
2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1、责令补种树木; 2、罚款。 |
3 |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1、责令补种树木; 2、罚款。 |
4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1、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2、罚款。 |
5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1、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变卖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6 |
毁坏森林、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1、责令补种树木; 2、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7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1、罚款; 2、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8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1、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2、罚款。 |
9 |
擅自开垦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1、责令补种树木; 2、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限期恢复原状。 |
10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罚款; 2、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11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罚款; 2、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12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没收非法运输木材; 2、罚款。 |
13 |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没收超出部分木材。 |
14 |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没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15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1、没收非法运输木材; 2、罚款。 |
16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1、没收运费; 2、罚款 。 |
17 |
逃避检查、强行冲关运输木材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罚款。 |
18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1、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 罚款。 |
19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罚款; 2、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补偿。 |
20 |
违规流转森林资源 |
《湖南省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24条 |
罚款。 |
21 |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没收权属凭证; 2、罚款。 |
22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罚款。 |
23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狩猎证。 |
24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罚款; 2、责令停止破坏行为; 3、限期恢复原状。 |
25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吊销证件;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26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吊销特许猎捕证; 3、罚款 。 |
27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罚款; 2、责令停止破坏行为; 3、限期恢复原状。 |
28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2、罚款 。 |
29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 2、罚款; 3、吊销许可证。 |
30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2、罚款。 |
31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罚款; 2、责令改正。 |
32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1、罚款; 2、责令改正。 |
33 |
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1、罚款; 2、责令改正。 |
34 |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35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
罚款 。 |
36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采集证。 |
37 |
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1、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2、罚款 。 |
38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39 |
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40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1、没收种子、违法所得; 2、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3、罚款; 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
41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种子、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生产许可证; 4、责令改正。 |
42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1、没收种子、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经营许可证; 4、责令改正。 |
43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种子、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改正。 |
44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1、没收种子、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改正。 |
45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1、罚款; 2、责令改正。 |
46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1、罚款; 2、责令改正。 |
47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1、罚款; 2、责令改正。 |
48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罚款; 2、责令改正。 |
49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1、罚款; 2、责令改正。 |
50 |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
1、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2、罚款。 |
51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1、没收种子、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
52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
1、没收所采种子; 2、罚款; 3、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
53 |
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
1、没收所收购种子; 2、罚款。 |
54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1、罚款; 2、责令停止试验。 |
55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警告; 2、罚款。 |
56 |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警告; 2、罚款; 3、撤销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 |
57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没收《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2、罚款。 |
58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罚款; 2、责令限期除治。 |
59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罚款; 2、责令限期除治。 |
60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1、罚款; 2、没收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违法所得; 3、责令改变用途; 4、责令纠正。 |
61 |
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没收非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纠正。 |
62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1、没收非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改正。 |
63 |
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
1、罚款; 2、没收非法调运的植物及产品、非法所得; 3、责令纠正; 4、责令改变用途。 |
64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责令纠正。 |
65 |
违规引起疫情扩散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1、罚款; 2、责令纠正。 |
66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67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68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
69 |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1、警告; 2、罚款。 |
70 |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1、责令停止; 2、警告; 3、罚款。 |
71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
72 |
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
73 |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
74 |
违规使用食用林产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24条 |
1、责令停止; 2、无害化处理; 3、没收非法所得; 4、罚款。 |
75 |
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23条 |
1、责令限期改正 ; 2、罚款。 |
76 |
违规使用食用林产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24条 |
1、责令停止; 2、无害化处理; 3、没收非法所得。 |
77 |
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78 |
在禁火区内违规用火或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79 |
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80 |
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 |
81 |
违法从事经营活动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项 |
罚款。 |
82 |
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项 |
罚款。 |
83 |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单位管理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 |
84 |
违法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 |
85 |
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罚款。 |
86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第二款 |
罚款。 |
87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88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89 |
非法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罚款。 |
(三)行政强制(共9项) |
|||
序号 |
具体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执法岗位 |
1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2 |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木材检查站 |
3 |
代为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4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5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 |
6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
7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销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 |
植物检疫机构 |
8 |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9 |
植物新品种保护许可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
(三)行政征收、收费(共7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岗位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财务科 |
2 |
育林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
财务科 |
3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 |
财务科 |
4 |
林权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
财务科 |
5 |
林木、林地权属 争议调处费 |
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字[2001]262号) |
财务科 |
6 |
林权勘测费 |
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字[2001]324号) |
财务科 |
7 |
城市绿化赔偿费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财务科 |
(六)行政确认(共6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岗位 |
1 |
《林权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林政科 |
2 |
林种划分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林政科 |
3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林政科 |
4 |
采伐更新验收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林政科 |
5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造林科 |
6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 |
造林科 |
(七)行政给付(共3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岗位 |
|
1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林政科 |
|
2 |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造林科 |
|
3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造林科 |
|
(八)行政裁决(共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岗位 |
1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
林政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