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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21
bet365官网地址责任清单
(共计38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拟定林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
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
全市森林消防建设发展规划 |
由防火办协办 |
||
制定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标准化等建设规划 |
由森林公安协办 |
||
组织市级林木种苗发展规划的拟订并监督执行 |
由种苗站协办 |
||
组织拟订市级林业科技及科技推广发展规划 |
由科技科协办 |
||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负责统筹安排营造林年度任务 |
由造林科协办 |
||
制定全市狩猎限额计划和全市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限额计划 |
由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协办 |
||
组织编制并上报全市林业生产、中央和地方统筹林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
由计划财务科协办 |
||
2 |
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协助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林业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审计监督工作 |
组织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协助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科承办 |
监督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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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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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
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配合工作 |
具体工作由造林科、绿委办承办 |
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林木花卉的培育,指导国有苗圃和花卉苗木的建设和管理 |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其检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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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山区综合开发,承担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
|||
负责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证的核发 |
|||
负责全市退耕还林项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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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 |
指导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
具体工作由资源林政科承办 |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配合上级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 |
|||
监督、审核权限内林地征占用和森林资源流转,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有关工作 |
|||
负责林木凭证采伐、木竹经营加工和运输等监督管理 |
|||
指导基层实施林业分类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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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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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全市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林业普法工作 |
指导全市行政许可及其他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审核和呈报林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
具体工作由法制科承办 |
指导全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开展法规宣传、普法教育、执法检查、案件稽查和法制培训 |
|||
6 |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
管理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
具体工作由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承办 |
负责拟订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
|||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
|||
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 |
|||
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审核报批工作 |
|||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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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协调、监督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 |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治救灾、检疫御灾三大体系;建立预测预报网络,综合分析基层测报数据 |
具体工作由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承办 |
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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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检查及疫情除治的指导和督查 |
|||
组织全市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调查及防治 |
|||
承担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及林业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工作。拟订治理方案、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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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专职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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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复检工作,对检疫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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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境繁殖材料的疫情进行监控,对进境繁殖材料进行隔离种植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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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推广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推广队伍的建设 |
指导林木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
具体工作由科技科承办 |
组织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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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开展林业科技咨询和林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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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林业科技及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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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
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负责侦破重特大案件、法制业务、信访接待工作 |
具体工作由森林公安局承办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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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思想政治、队伍建设、警令督察及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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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
贯彻实施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
具体工作由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站承办 |
协调编制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
|||
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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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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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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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审查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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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导和监督林业企业行业管理 |
对全市林业企业进行行业指导,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和运行、林产品开发 |
具体工作由林业产业管理站承办 |
负责管理林区公路建设的规划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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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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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指导和监督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
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具体工作由城市绿化管理科承办 |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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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相关管理工作,各类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
|||
负责对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占用城市园林设施、绿地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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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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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与检疫 |
市林业局 |
拟订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负责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2、《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9号)。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3]11号)。5、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预防松材线虫病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1]3号) |
|
市财政局 |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筹措、分配、拨付、管理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协监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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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
紧急救治国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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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监管和防治旅游区、城市园林景观区的林业生物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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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管理局 |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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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负责与防治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
||||
张家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检验检疫、监管出入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国内外林业生物灾害疫情传入传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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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传播 |
||||
市电力公司 |
保障电力供应;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
||||
军分区 |
负责监管、防止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业生物灾害;支援、配合协助林业生产灾害应急工作 |
||||
2 |
陆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
市林业局 |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并依法进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市工商局 |
认定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造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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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办 |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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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防火工作 |
市林业局 |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张家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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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度,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
||||
市财政局 |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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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总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
||||
市民政局 |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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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负责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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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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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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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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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
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牧场、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
||||
市教育局 |
负责将森林火灾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
||||
市科技局 |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科技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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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和外侨委 |
协调、指导国家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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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负责监测全市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和林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省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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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分区 |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驻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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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张家界支队 |
负责建立完善市、县二级武警应急森林灭火救援队伍;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林业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林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区县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林业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受委托办理林业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
市林业局对委托各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的许可事项,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法制科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市林业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市林业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启动监督检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报厅领导批示。
(五)市林业局将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林业厅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有关规定,市林业局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印发<bet365官网地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作为全市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区县林业部门在市林业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林业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林业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使用林地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监管职责。为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加大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区、县林业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林业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各级林业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自然保护区与湿地保护管理。为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现状,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我市列入我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各地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我市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各地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我市列入我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展开展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的省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省重要湿地管理部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省重要湿地管理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与重要湿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省重要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省重要湿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级以上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加强在省湿地及省级以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市级自然保护区与湿地主管部门对区、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发现整改及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及时处理到位。
(三)对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及湿地资源的,市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以予通报公布。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6、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合作专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七)科技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为督促科技项目加强,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实施科技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 号)、《国家林业局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林计发〔2007〕4 号)、《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林科发〔2014〕28 号)、《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3〕9 号)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 号)、《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湘财农〔2011〕12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湖南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和验收工作。
(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本辖区或本单位林业科研、引智引资、标准项目、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对完成科研进行成果鉴定评价,对合同到期的项目配合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合同书或申报书开展审查,配合验收,包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
(八)营造林项目、退耕还林项目检查验收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享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补助的在建和完工的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区县林业局及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林业局配合组织具有林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享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补助的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标准、收集资料等);实施检查阶段(资料审查、现场查验);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开展检查验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典型,予以推介,逐步建立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为下年度项目安排、布局和实施规模提供依据。
(九)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一、稽查对象
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法人)以及项目监管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稽查方式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等。
三、稽查措施
(一)查阅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稽查程序
(一)认真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上级下达、本级转发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等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稽查人员应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调查取证,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对稽查事项进行评价,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所查出的问题给以定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与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
(七)撰写稽查工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通报稽查情况。
(九)定期检查整改结果。
五、处理措施
(一)在建议预算和项目的上报、初审中出现虚报项目、虚报承担单位、套取项目经费等问题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项目预算最后审定、分配中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挤占、挪用、串换、贪污资金等行为,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十)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育林基金、植被恢复费及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征收票据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局配合省厅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责令区县林业局自行整改,配合省财政厅、林业厅落实相关处罚措施。
(一)对于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补偿基金的;
(二)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
(四)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五)逾期1 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上行为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留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对市级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二)委托下放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委托受托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内的林业审批事项的现场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 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厅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重大行政案件督办查处
为规范全省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现制定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一、重大案件督办范围
(一)跨区、县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林业行政案件;
(二)办案难度较大或办案阻力较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三)基层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参与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四)各区、县(管理处)森林公安机关请求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林业厅、市林业局领导批示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六)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七)其他应予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二、重大案件督办流程
(一)重大案件的督办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二)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三、督办案件报告程序
(一)各级林业部门在接到案件督办函后,应及时上报督办案件的详细情况、办理情况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二)各级林业部门在承办督办案件时,要成立专案机构,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办理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办案工作力度;
(三)承办督办案件的林业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时,应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报送市林业局;
(四)督办案件办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
四、责任追究
对督办案件不重视,采取措施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对在办案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及防火物资(器材)储备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区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消防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区县林业局或受查单位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和扑火物资(器材)储备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国家、省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4、配合上级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响应是否按预案要求组织到位;
(五)森林防火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六)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七)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区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区县林业局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森林火灾的,由林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因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800亩以上,或者森林火灾年受害率超过1‰的;
2、因一次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 人以上的;
3、连续两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排列全市第一名的;
4、迟报、瞒报或者谎报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湘林杯"考核,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对发生森林火灾严重的,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管理办法》(湘森指〔2014〕13 号),纳入重点县市区管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活动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宣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植树法定性、公益性、全民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动员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活动载体:广场公益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 |
3月12日 |
绿化办 8381593 |
2 |
森林防火宣传 |
集中或分散到各乡镇街办利用广播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分发宣传资料和森林消防知识咨询服务。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普及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安全常识 |
11月至4月 |
防火办 8382119 |
3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
宣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料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意识。活动载体: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分发宣传资料,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大检查。 |
11月 |
野保科 8381090 |
4 |
"爱鸟周"活动 |
宣传保护鸟类资料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鸟类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鸟类的意识。活动载体: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分发宣传资料,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大检查。 |
4月1日至7日 |
野保科 8381552 |
5 |
"世界湿地日"活动 |
宣传保护湿地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湿地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活动载体:悬挂横幅。 |
2月2日 |
野保科 8381552 |
6 |
林业科技周活动 |
宣传推广应用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品种,通过广场大型科普活动、科技下乡、举办林业科技培训班及进村入户等活动,到乡村、到基地、到企业,开展系统科技服务活动,为基层做好科技服务。活动载体:广场公益活动、三下乡活动、讲座培训、现场指导。 |
3月、11月 |
科技科 8381599 |
7 |
"森保节"活动 |
以宣传森林保护为主旨的公益性节庆活动,呼唤人们关注生态环境,宣传推介森林保护经验 |
3月21日 三年一次 |
林场站 8381577 |